安宁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宁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8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宁市县街乡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东东,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宁洱县。
本院在执行安宁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宁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753.6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住所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其所在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活困难,其妻患有××。另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益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安宁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并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