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4民初42号
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6921577024。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05G。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约45岁,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元月2日立案。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95元,减半收取计42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