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47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武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汝州市。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汝州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与西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PAQ159。
负责人:闫建岳,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平顶山湛河区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305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汝州电力分公司、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