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374号
原告:许昌慧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南段路东西马庄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664712356。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05G。
法定代表人:刘战凯,执行董事。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鲁山县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鲁阳镇老城大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5HWK22C。
负责人:张建峰,经理。
原告许昌慧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鲁山县电力分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许昌慧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昌慧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国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