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自动履行可以直接将支付款项转入权利人账户,亦可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协商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不需缴纳执行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强制搬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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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信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411民初3893号
原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0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电力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华辰电力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将承租的房屋交还华辰电力公司;2.依法判令***向华辰电力公司支付租金18900元及违约金945元(租金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违约金按照欠付租金18900元的5%计算,之后租金及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将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日,华辰电力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承租华辰电力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街路××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实测面积130余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三年。租金标准为800元/月,共计9600元/年,该房屋租金三年不变。自第四年起房屋租金每年递增5%,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一次性支付本年租金。合同签订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20年前一直能够按时支付租金,但2020年房租直到2021年才予以支付。2021年、2022年房屋至今未向华辰电力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10月31日,***拖欠华辰电力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共计18900元。《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合同的解除”,其中第(二)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元的……”现***拖欠华辰电力公司房屋租金二年,租金高达18900元,依据上述条款约定,华辰电力公司现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支付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返还房屋。双方就支付租金及合同解除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辩称,涉案房屋***至今已经租用23年了,***没有缴纳房租是有原因的,因为房屋漏水经与电业局***商议让***在房顶加盖临时房。2022年6月23日,华辰电力公司通知***要求拆除加盖的临时房,如不拆除就举报***,为此***才没有及时缴纳2022年至今的房租。当时***与华辰电力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房租上涨由原来的每年4500元上涨到9600元。***要求华辰电力公司出示房屋产权证明以证明其有权利出租案涉房屋。
华辰电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短信记录一张、***缴费情况表一份、收据3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平顶山市电业局证明一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国资企政[2005]106号文件一份、(平湛)登字[2022]第1649号登记通知书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等;***围绕其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发票2张、收据一份、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日,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站(以下简称华辰电力公司房屋租赁站)为出租方(甲方),***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房屋坐落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街路东,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屋4间3层,装修状况良好;该房屋用途为商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简单装修、办公用具,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800元/月,共计9600元/年,租金总计28800元,该房屋租金叁年不变,自第肆年起,房屋租金每年递增5%,租金支付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一次性支付本年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甲方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7.如遇到政府及本单位征用,甲方有权解除承租合同,甲方给乙方一个月的时间搬迁;违约责任:(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三)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辰电力公司房屋租赁站将案涉房屋交予***。***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缴纳2018年的房屋租金9600元、2019年4月8日缴纳2019年的房屋租金9600元、2020年的房租未缴纳。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继续租用案涉房屋,后***于2021年4月19日缴纳房租9600元,之后的房租一直未支付,为此引发本案诉争。
另查明,华辰电力公司房屋租赁站系华辰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华辰电力公司房屋租赁站于2021年12月23日注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华辰电力公司房屋租赁站作为华辰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华辰电力公司承担。故华辰电力公司有权要求***缴纳房租。因双方合同约定3年后租金每年递增5%,故2021年房租为10080元,2022年房租为10584元。诉讼过程中,***称其2020年的房租已经缴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应支付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租20664元(9600+480元+10584元),华辰电力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约定“乙方有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元的……”,***未按照约定缴纳房租时间及金额均超出上述约定,故华辰电力公司解除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承租房屋交还华辰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站于2018年1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街路××层交还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20664元(之后的房租按照每月926.1元计付至房屋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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