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建华安防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执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758974072。
法定代表人:卫威,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九江市建华安防材料有限公司,原为九江市建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九江市建华安防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4000718387673。
法定代表人:洪朝垧。
被执行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白云区槎头广海路后岗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1016184195916
法定代表人:周潮。
被执行人:施能响,男,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李绵绵,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建华安防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施能响、李绵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为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加快涉案财产处置工作,需将该案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赣执15号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大伟
代书记员  李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