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与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民初4777号
原告: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尚城国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784123753B。
负责人:李晓闵,主任。
被告: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758974072。
法定代表人:卫威,董事。
原告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王犁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