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恢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和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758974072。
法定代表人:卫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梅清,经理。
被执行人:梅清,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
被执行人:卢蔓薇,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
被执行人: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新宁镇团结畲族村团结书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612708966R。
法定代表人:唐尊跃。
本院在执行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和公司)与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梅清、卢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以(2018)赣04执恢1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武宁县,证号:赣浔武林证字(2008)第000167-000180号十四宗权证范围内,共计6525亩森林资源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武宁县,证号:赣浔武林证字(2008)第000167-000180号十四宗权证范围内,共计6525亩林木、林地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