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09151448F。
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758974072。
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42041-X。
被执行人:梅清,住所地:九江。
被执行人:卢蔓薇,住所地:九江。
被执行人: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70896-6。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4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徐新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