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和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758974072。
法定代表人:卫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梅清,经理。
被执行人:梅清,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
被执行人:卢蔓薇,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
被执行人: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新宁镇团结畲族村团结书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612708966R。
法定代表人:唐尊跃。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通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源公司)与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武宁猕猴桃保健品有限公司、梅清、卢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6日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99号土地(九城国用(2006)第250号)及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07××33、07××34、07××35号)的房产,通源公司以5026662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办理权利转移需要,应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其首封的九江市九瑞大道99号土地(九城国用(2006)第250号)及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号)房产的处置权移送我院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以(2009)淮执字第23-9、1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99号土地(九城国用(2006)第250号)及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以(2018)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99号,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07××34、07××35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