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

**与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
被告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于(2014)城民初字第1636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仁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