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6434号
原告:边丽丽。
原告:侯进省。
原告:***。
原告:***。
原告:***。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丽丽、原告侯进省、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青岛四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丽丽、原告侯进省、原告***、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