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13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楼******。
被执行人:***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37137934A,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霞,。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兰考县iv>
被执行人:尚爱民,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兰考县iv>
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爱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爱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豫0105执恢132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兰仪路北侧(权证号:兰房字第**)的房产予以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兰仪路北侧(权证证号:兰房字第**的房产。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