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132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楼******。
被执行人:***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37137934A,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霞。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兰考县iv>
被执行人:尚爱民,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兰考县iv>
本院在执行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爱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105民初2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豫0105执恢13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兰考县凤仪路北侧(产权证号:兰房字第**)房产。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兰考县凤仪路北侧(产权证证号:兰房字第**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余婉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5执恢1328号
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爱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105民初2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兰考县凤仪路北侧(产权证号证号:兰房字第**产的查封。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豫0105执恢1328号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2020)豫0105执恢1328号执行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同上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周志坚送达人余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