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马双成与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5614号
原告马双成,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陈聪聪,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91675X。
法定代表人:郑建峰。
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宏力大道南段富美龙首苑16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双成与被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双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双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双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马双成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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