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5887号
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亮,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396374745E。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文,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萍,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91675X。
住所:长垣市南蒲区。
被告:***,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孙世亮,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孙世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孙世亮,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天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