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延 长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1民初11号
原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91675X
法定代表人:郑建峰
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南浦区XX大道XX段XX苑XX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婧美,延长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41112XXXX012022516。
原告人和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承接了延长县雷赤镇桌子岭村6号天然气集气站管道安装工作。2020年9月15日,***到原告工地承揽活,负责六号站管理,报量等工作,属于管理人员。具体酬劳以管理人员工资计算报酬,2020年10月30日被告因不小心掉至挖开的坑里,致使被告受伤。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有缔结合同的合意,但双方属于承揽关系,原告公司并无与被告订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告公司不对被告指挥劳动,只对被告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所以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长劳人仲字案(2020)第54号裁决书认定内容错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10000元并非劳动报酬,而是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生活费1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垫付医疗费35000元,剩余部分退至原告账户。
原告人和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错误;
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非工资发放。
被告***辩称,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54号裁决书裁定正确,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10000元为预支工资作为生活费用,结算工资时进行扣除。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工作证明、工资明细单、工资转账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是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原告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上述证据与原告在仲裁期间的证据可以相互引证,证明被告及证人王某某、魏某某、龚某某等均在原告工地工作。
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告承接了延长县雷赤镇桌子岭村6号天然气集气站管道安装工程。2020年9月15日原告雇佣被告***进行施工,每天工资500元。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的安排、管理与监督,并进行考勤。2020年10月26日被告***以生活开支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不慎掉入工地坑中受伤。受伤后,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2020年11月15日,被告向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20年12月14日,延长县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管理支配,由原告支付其工资报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从事管理工作,接受原告的管理与监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原告人和公司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根伟
审判员   梁  磊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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