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0095号
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人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9元,减半收取,计2,2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涂哺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