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5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5906.5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和利息)至本院执行专户。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