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
法定代表人:周鸿,任总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3834XE。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任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开元名都华庭G18F-8(F8)号楼1单元9层901东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豫020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2020)豫02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2021年7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申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2021年12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民再106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2020)豫02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因本案执行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豫02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岩
审 判 员 李光锐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葛鲁娥
书 记 员 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