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1946号
原告: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元名都华庭G18F-8(F8)号楼1单元9层901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3834XE。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建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格瑞克营房基地钢结构工程,经结算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12000元,该工程承包人**于2016年12月30日就该欠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2000元及欠款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是郑州市××区,合同履行地是山西省××县根据民诉法规定,该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特请求将本案移送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2019年8月20日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与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中明确载明其现住所地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河大仁和小区1号楼3单元2层西户”,由此认定被告住所地在龙亭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姝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