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元名都华庭G18F-8(F8)号楼1单元9层901东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3834XE。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任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河南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沁水县,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山西省沁水县,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樊利双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