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

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3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南侧、工纵四街北侧、工纬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523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5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义务,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经查,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汤阴县精忠路南侧、工纵四街北侧、工纬一路北侧,证号为:41052301-1302号,面积为60028.95平方米的土地一宗,本院已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查封。因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借款偿还事宜,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宗土地,故本院暂未对该宗土地采取处置措施。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E×××××-时风牌汽车一辆,但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表示车辆年限已过长,毫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法院进行评估、拍卖。除以上财产情况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法决定对***司法拘留十五天。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对(2018)豫0523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