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裴婕,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条件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