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裴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科睿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