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民初1627号
原告:鹤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鹤壁某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有申请减、缓、免获批准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