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5民初376号
申请人:聂国强,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31206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新安店镇朱庄村委大韩冲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3X802B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龙凤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2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聂国强与被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国强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51631.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聂国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1631.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278元,由申请人聂国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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