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5民初376-1号
申请人:聂国强,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31206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新安店镇朱庄村委大韩冲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3X802B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龙凤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2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据聂国强的申请,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豫1725民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1631.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牛丽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彭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