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特72号
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大街东方今典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31206176
法定代表人:张世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确山县新安店镇朱庄村委大韩冲村民组信用代码:91411725MA3X802B9B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龙凤山大道**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226U
法定代表人:胡俊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经确山县小额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9日分别签订的编号为HGR20170508001、HGR20170508002、HGR20170508003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总金额3118821元(已付及代付部分和税金均已扣减)。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73267元,偿还至2022年8月28日;余款173282元于2022年9月28日前偿还完毕。被申请人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二被申请人应将应付款项转付至申请人指定的户名为高文奇、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卡号为62×××11的账户内;
如二被申请人不能如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一期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就尚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驻马店市好歌瑞农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经确山县小额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