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长龙山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10912号
原告: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31206176。
法定代表人:张世飞,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长龙山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山湾村团山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30214925R。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长龙山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天普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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