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7384.74元及违约金600000元。因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因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于2020年7月30日、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0年10月29日经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有证号为上国用(2011)第2602416的土地一处及房屋编号为012900080001、012900080002号房产两处。上述土地及房产已抵押贷款并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蔡县**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