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利,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862377460。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小关全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丰门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7495732XF。
法定代表人:郜老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小关全成石料有限公司全成开采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丰门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17326930A。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2907室。
法定代表人:郜老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小关全成石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小关全成石料有限公司全成开采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4元,减半收取8,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