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862377460。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4722.3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丙江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