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78221626XQ。
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3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利息至还清止;二、被告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还清止。因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房屋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五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四、已向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 斓
审判员 杨君瑞
审判员 杜正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