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6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金玉。
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金瑞章。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凤台村。
法定代表人金瑞堂。
被执行人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邵柏春。
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袁保强。
被执行人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信阳市新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被执行人金瑞章,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金瑞堂,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瑞堂、金瑞章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6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瑞堂、金瑞章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豫0191执6821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0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5月20日、2020年07月0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
三、2020年0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6月11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无缴存记录。
五、2020年06月01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0年07月13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七、2020年07月13日向律师释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
八、2020年7月17日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28895576.48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6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