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420号
原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131832T。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凡和,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221626xQ,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和、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淑云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