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
法定代表人:齐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瑞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袁保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凤台村div>
法定代表人:金瑞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柏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瑞章,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金莉,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瑞章、金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6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豫15执180号],2019年7月25日因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裁定终结(2018)豫15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豫15执恢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股股权,本院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为每股价值2.11元,于2020年7月2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接收资产、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将该股权作价2400万元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
3.查明被执行人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股股权,本院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为每股价值2.11元,于2020年7月2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接收资产、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将该股权作价2400万元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
4.查明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但本院已受理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资产无法处置,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
5.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25万股股权,在原案执行中,该股权已作价1500万元被本案申请执行人接收,抵偿债务。
6.查明被执行人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信市国用(2005)第301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其他案件裁定过户至抵押权人名下抵偿债务。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律师调查令,但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300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瑞章、金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