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3074-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221626XQ。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0516X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孔令海,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91770991。
法定代表人袁保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孔令海、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0)豫15破1-1号决定书各一份,认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外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15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豫15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上述法律文书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被告要求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荟
审 判 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齐眉
书记员刘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