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楠,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号恒美国际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夏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
一审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金瑞章。
一审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
一审被告:金瑞章,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一审被告:孔令海,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一审被告:金莉,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一审被告:张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一审被告:邵柏春,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瑞章、孔令海、金莉、张军、邵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未对涉案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法人信用反担保保证函》、《信用反担保保证函》中“***”的签名及指印,均系他人伪造。申请人要求对“***”的签名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查清事实,提起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未对涉案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一审所依据的证据《法人信用反担保保证函》、《信用反担保保证函》中“***”的签名及指印均系他人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认定。虽然***申请再审期间提出对“***”的签名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