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孔令海,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孔令海、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令海、河南欧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