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5006号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号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