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5006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号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