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194号之二
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930元,由原告宿迁市春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刘金星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