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0882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审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1、**在(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案件中向***主张劳务费,且此案件已经审结。这也仅仅是该案件的审结,并不是对本案所争议的劳务费的审结。而原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劳务费已经审结,依法应通过再审处理”,即使**申请对(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案件的再审,也无法在再审要求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现在**有证据有理由相信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也对**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并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提起诉讼。而原一审法院却驳回**的起诉,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而剥夺了**的诉权。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的当事人与(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案件中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本案中的被告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而(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案件中的被告仅为***一人。且本案中**是同时向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劳务费,责任承担的主体也不相同,两案件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本案与(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案件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原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审理。综上所述,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起诉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的合法诉权。恳请再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审理。 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与(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判决是同一标的,构成重复诉讼,不应进入再审程序。应在(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案件中通过再审或院长发现中解决。二、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结算任何款项。三、***已与**办理工程结算付款手续,并已履行104万元,该事实已经(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判决确认,若有欠款仍应通过(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判决执行程序解决。四、**撤诉是其自愿行为,所提交录音证据也是2018年的录音,不是新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辩称:1、本案涉及到的纠纷已经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2019)豫0191民初30882号审理,均已有定论,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自愿撤诉;2、以上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均正确;3、**多次以同样事实和理由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滥用司法资源;4、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法律规定,不应当被支持。 再审复查期间,当事人围绕再审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劳务费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并已生效。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若当事人不服,应通过再审处理。 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