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402执保49号
***、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璟壹号农产品加工项目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对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璟壹号农产品加工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支行,账户为:52×××6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2021)黔04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璟壹号农产品加工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西秀区支行,账户为52×××6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本院(2021)黔04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上述银行于2021年2月3日反馈冻结成功,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28元。现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