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203民初2541号
原告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宏森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枝洪林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源宏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定荣、被告六枝洪林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隆琼、庞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的项目工程停工至今,导致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已经不能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按工程总价款每月3%计算违约金,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总价款无法核算,且双方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时,不计资金占用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洪林万象商城项目园林景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六枝洪林房开公司将其开发的洪林万象商城项目工程中的绿化施工、小区道路硬化、地下管网、喷泉、景观灯饰等全部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按贵州省2004年定额及相关文件等计价结算。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不能顺利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按工程总价款每月3%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48小时内,原告支付被告履约保证金16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一期项目开盘后,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原告,但不计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60000.00元给被告。由于被告资金短缺导致洪林万象商城项目工程瘫痪停工至今,原告至今不能进场施工。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合同1份;2、领据1份;3、银行转款凭证1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解除原告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洪林万象商城项目园林景观施工合同》; 二、被告六枝特区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盛源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3元,被告六枝特区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剑 人民陪审员 佟 霞 人民陪审员 张廷虎
法官助理王娅霖 书记员尚源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