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877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刚,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克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静
书 记 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