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1994号
原告: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马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丽,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西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晓。
第三人:洛阳市嘉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马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淼。
原告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嘉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