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128号
申请人: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马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西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晓。
申请人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腾种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