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2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马营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2K7Q0H。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A033686。
法定代表人:张守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329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706314.36元,其他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东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